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節選)
日期:2016-10-14 16:01:49 瀏覽量:0 操作>>
2015年8月29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九)。修訂后的刑法自2015年11月1日開始施行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