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場規則
日期:2023-04-10 09:38:04    瀏覽量:0

  一、考生須認真學習本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和其他相關規定,誠信考試,遵規守紀。
  二、自覺服從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它考試工作地點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考前30分鐘,憑準考證或考試通知單、有效居民身份證,按規定入場參加考試。開考15分鐘后,不得進入考點參加當次科目考試。開考后遲入考點、考場的考生,必須接受入場安全檢查,由此延誤的考試時間由考生自負。
  四、應主動接受監考員按規定進行的身份驗證和對隨身攜帶物品等進行的必要檢查,與考試無關的物品不得帶入考場。
  五、入場后,對號入座,將有關證件放在桌上以便核驗。領到答題卡和試卷后,應在指定位置和規定時間內準確、清楚地填涂姓名、準考證號、座位號等。凡漏填、錯填或書寫字跡不清的答題卡,影響評卷結果的,責任由考生自負?忌鷳鲃优浜险n程筆跡信息采集,未配合采集的當科成績無效。
  遇試卷、答題卡分發錯誤及試題字跡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頁等問題,應舉手詢問,在開考前報告監考員;開考后再行報告、更換的,延誤的考試時間不予延長。
  六、考試開考信號發出后方可開始答題。
  七、在規定的答題區域內按題號順序答題,寫在草稿紙上或非題號對應的答題區域的答案一律無效。不得用規定以外的筆和紙答題,不得在答題卡上做任何標記。
  八、在考場內須保持安靜,不得吸煙,不得喧嘩,不得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得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得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答題卡、草稿紙,不得傳遞文具、物品等,不得將試卷、答題卡或草稿紙帶出考場。如身體出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報告考試工作人員或監考員。
  九、不得早于當科考試結束前30分鐘交卷出場。交卷出場后不得再進場續考,不得在考場附近逗留或交談。
  十、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立即停筆,在監考員依序收齊答題卡、試卷、草稿紙后,根據監考員指令依次退出考場。
  十一、考生如不遵守考場規則,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違紀、作弊等行為的,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確定的程序和規定嚴肅處理,并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涉嫌犯罪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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